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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览宋代榷茶法的沿革,可以看到茶叶专卖制度的形式复杂多变,如果不考虑他们之间的涵盖关系,出现的茶法名目分别计有交引法、入中法、三说法、四说法、贴射法、现钱法、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合同场法等。而且个别茶法之间一度曾频繁交替适用,比如三说法和现钱法。但是,撇开宋代茶法横向的地区差异和纵向的频繁变动,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宋代榷茶法演变的一条清晰线索,那就是宋代榷茶法由政府直接控制茶叶的官购商销制的交引法向以茶引的管理来实现专卖目的的茶引法的转变。

通过对宋代的榷茶法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分析,就可以看到在宋初,北宋政府确立的是官购商销的六榷货务十三山场的茶叶专卖体制,而且它在中前期,—直试图维持的也是这样一种秩序。尽管在宋初川峡和广南实行通商法,我们通过前面本文的第二部分的论述已经知道,通商法是个权宜之计,它从根本上是不符合政府利益的。因而在神宗熙宁、元丰年间,分别对川茶和广南茶实行了禁榷。从形式上看,茶马法下政府垄断收购茶叶以茶博马,和交引法存在着不同,但其区别只是在于商人由入钱取茶变成了入马取茶〃所以其实质仍然是官购商销的榷茶法〃在东南茶法为沿边入中所坏的大部分时间里,不止一次响起通商的呼声,但是政府宁可反复交替适用三说法和现钱法也不以通商法一劳永逸的革除其弊,这说明官购商销的榷茶制度比起来通商法,更符合政府的利益。而嘉祐通商法之所以能够推行,并且延续四十年,正是因为入中法已经走到了穷途末路,再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而其带来的高额虚估和加抬,又使得北宋政府当局深深震撼,心有余悸。通商法不符合政府的利益要求,其被废除是必然的,这早在川茶通商的终结上己经验证?在崇宁年间北宋政府再次变革茶法,恢复了官购商销的禁榷制。

在官购商销制确立的短短几年后,政府对茶法再次进行改革,确立茶引法。在茶引法的榷茶模式下,政府不再控制茶货,而是通过茶引印卖权的垄断来实现专卖利益。推动政府榷茶法改革的动力,当然是最大限度的获取茶利。而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视榷茶制度,因为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茶利的收入已经对政府财政举足轻重。如前所述,汪圣铎先生认为,宋代专卖收入在财政结构中和两税并驾齐驱,构成宋代财政的两大收入。但是官购商销的体制,存在着许多弊端,不利于政府最大限度的获取茶利。茶引法政府垄断茶引印卖权、放开茶货的做法较之官购商销的体制,对于茶利的增收有以下优势:首先,降低了政府的费用。在茶引法下,政府免除了茶叶收购、运输、储存的费用,在交引法下茶叶在政府场务陈积腐败以致焚毁的情况,也不会在茶引法下重演,而且政府直接控制茶叶,在边地局势紧张的时候,又有用于沿边折中、再次败坏茶法的可能。

其次,茶引法对于防范私茶、保障榷茶制度的成功运转,更具有优势。通过茶引的印卖、批注和销讫管理,政府能够对商人贩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防止了私茶的产生。再次,茶引法赋予商人和园户直接交易的权利,使茶叶的交易受到市场规律的调节,这对于调动商人贩茶的积极性,进而促进茶叶产量和质量的提高都有重要的意义。茶叶贸易的发达,必然会带来政府茶引引息和商税收入的增加,最大限度的实现政府的专卖利益。最后,茶引法有利于茶利集中于中央。中央集权是宋代的基本国策,鉴于唐末五代十国藩镇割据的教训,宋朝自宋初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将地方的权力尽大限度的收归中央,其中财政权尤其重要。茶引法的模式下,政府通过印卖茶引来实现专卖利益,由于茶引的印造和发卖都直接由中央的特定部门控制,地方根本没有截留茶利的余地,使茶叶的专卖利益完全收归中央。所以,由官购商销的榷茶体制向茶引法的转变,是宋代榷茶法变革的必然趋势。

宋代的茶引法是我国古代专卖制度成功的典范,对以后的元、明、清各朝的茶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元、明、清三代的茶法虽各有特色,但都不脱以以引榷茶的模式。尤其是明代的茶法,更是体现了其对宋代茶法的直接借鉴。明代的榷茶法和宋代前期一样,也划分为东南茶法和川陕茶法。明政府在东南实行茶引法,而在川陕则实行茶马法,这和北宋末期的榷茶法完全如出一辙。这是因为宋明两朝都是汉族政权,以茶博马对其保障军备和羁縻诸蕃具有重要意义。茶马法在元代和清代也是存在的,但是其对于政府的意义不如宋明两朝重大。总的来说,宋代的茶引法是元、明、清三代榷茶法的蓝本,而元、明、清三代的榷茶法是对宋代茶引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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